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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对策:将档案、户口问题与违约责任分开对待,避免混同对待。
劳动者违约离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采用扣押档案、户口的方式显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离职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约定产生,而档案和户口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管理需要而采用的手段,故两者并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支付违约金而扣押档案、户口缺乏法律依据,反而容易侵犯劳动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案例5:钟先生系某软件公司销售人员,2006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钟先生主张,公司应对其离职前2004年、2005年的销售提成进行结算并给付之。故此,钟先生根据对自己的销售业绩进行结算,要求公司给付奖金55000余元。软件公司认可应支付钟先生提成,但数额仅为1万元。双方均未提供对方认可的提成计算依据。
审理中,钟先生申请证据保全,要求保全软件公司经理及财务主管工作计算机中的与本案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公司奖励制度、公司销售人员奖金计算明细表、公司销售账目。经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对软件公司经理及财务主管计算机中相关文件的进行了复制。双方对复制的文件真实性及内容不持异议,法院遂依据复制的公司奖励制度、公司销售人员奖金计算明细表作为奖金计算依据,判决软件公司支付钟先生奖金29000余元。
法官分析:该案件的特点是:公证或证据保全普遍化,导致诉讼周期延长。鉴于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及对于员工的管理多依赖于网络或计算机进行,员工起诉时如自己复制相关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强,为增强其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员工一方面采取公证的方法固定网络上或计算机上的证据,另一方面还经常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用人单位的内部网及某个固定计算机内相关文件,包括某些专业化软件生成的文件。这都使得案件的审理周期大大延长。据统计,高新技术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比率是传统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的5至6倍。
相应对策:提高证据保全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当事人申请对电子形式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下,最好在双方当事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一方面对涉及的技术问题可以及时发现、解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侵害保有证据一方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保全过程中可能获得一些其他商业秘密,管理信息等。故加强法院在电子证据保全中的现场操作能力和现场鉴别能力十分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