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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决策者原则上不让步,实际上打马虎的双重标准,为潜规则的出笼留下了空子。襄王在拒绝文公请隧时表现出了一些凛然正气,虽然坚持的是“正义”的标准,但是他又指出,文公你有自己的封地,你在自己的独立王国按什么规则办事,我怎么能知道?这是又一种糊弄人的标准,而且它吃起来香闻起来也不臭。在企业管理中这种双重标准也常常存在着,如果决策者事先就有类似的表态,等于给执行者对策的出台开了绿灯,而且它不再是事后的默认,而是事先的承诺,比执行者自己悟出的对策危害要大得多。
再次,暗示对策架空政策也可以有自己的理由,等于为潜规则浮出水面提出了可供选择的理论依据。襄王拒绝文公请隧依据的是“前之大章”,但是他坦承“前之大章”也可以不执行,如果文公改了姓,自行“创制”,无需向周王室提出什么请求。这简直就是在为对策怎样行得通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案,剩下来的事情就是悉听尊便。在企业管理中各种对策的出现当然也可以推出一套新说法,推出的新说法虽然不符合现有的“大章”,但是他可以利用其间价值观的冲突,不把现有的“大章”放在眼里。潜规则与显规则并行不悖,是非往往容易被颠倒。
春秋战国之际,诸侯从“问鼎”到“请隧”,以至于将“挟天子以令诸侯”从潜规则变为公开的争霸旗帜,不能不说是力量消长的结果。襄王在拒绝文公请隧之后,之所以要向文公作那么多的解释,就是因为文公有相当的实力,而襄王自己已经有名无实,只有等着退出历史舞台的命运安排。企业决策者如果让执行者居于了强势地位,正确的决策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自己还不得不服从于潜规则,那还不如自己“让贤”完事。反过来说,要想在企业管理中治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仅仅抱怨执行者是不行的,必须从自身做起,使自己来一番“鹰的重生”。削除潜规则盛行的土壤,借鉴“晋文公请隧”的故事,强调以下几点是必要的:
第一,决策者在做出某项决策时必须考虑其可行性问题,勇于承担应尽的责任。周襄王拒绝晉文公请隧之后,是不管他怎样做的,实际上也管不了,由他看着办。这就颇像有些企业管理者的做法,怎么说是我的事,怎么做是你的事。把决策与执行截然分割开来,看起来是在坚持原则,实际上是在推卸责任。虽然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市场情况瞬息万变,需要赋予执行者一定的随机处置权,但是也不能把放权让利、责任承包等等当做把责任推给下级的办法。在管不了的情况下还不如及早将这部分资产让渡出去,由它真正的主人自负其责。
第二、在守住道德底线的同时,对下级的执行状况及时进行调控。文公“请隧”遭到襄王拒绝后之所以没有坚持自己的要求,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他认为自己还有道义上的责任,还不敢公然把自己的姓改掉。由此可见,决策者在企业管理中必须将基本的荣辱观贯彻到底,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当然,在利益驱动下,仅仅靠道德底线的守护还是不够的,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纠正各种违规的执行行为,否则就不必勉为其难,做别家的代言人。
第三、在做出重要决策时必须克服权且如此的心理羁绊,力不从心时不如把决策权直接交给执行者。在严格的封建礼制中,文公请隧这件事本身就应当像“问鼎”一样遭到痛斥,襄王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暗示实属无奈,也是一种权宜之计。但是祸根未除,终将无力回天。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参与决策的人受到部门利益、本位主义和任期目标等因素制约,往往使得决策表现出过多的利益权衡色彩,为执行者各取所需留下了可钻的空子。因此在决策时必须摆脱利益小集团游说的制约,体现出驾驭全局的能力,洞察各种对策的动向,绝不受各种潜的规则的影响,更不能给潜规则留下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