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辞职风波之后,企业让劳动者改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几乎成为这个年末掀起的一股令人担忧的风潮——惠州大亚湾汇利日用品有限公司从本月14日起要求员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大部分已经连续签约十多年的员工随着新劳动合同的签订,十多年的工龄付诸东流;无独有偶,位于广州开发区的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也试图让员工转签新的劳务合同……
凡此种种,都被外界解读为与即将在2008年1月1日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网友甚至感叹地说——“新劳动法,狼来了?!”
企业:担心今后裁员难度大大增加
专家:经营性裁员赋予更多灵活度
在采访中,很多企业都“隐讳”地表示,担心新法实行后,裁员难度大大增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分析,“新法与旧法相比,将'经济性裁员'调整为'经营性裁员',实际上使得企业的裁员政策更加灵活”,谢迎建认为,企业大可不必担心新法实施后会重返固定工制度。
旧法规定,企业在出现严重经济困难时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且所有裁员都要上报有关部门。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41条规定,除了“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和“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也可以裁员。也就是说,企业因为经营性原因也可以裁员,前提是支付经济补偿。
新法还规定,只有规模裁员才需要上报:裁员在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后,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新劳动法必将带来严重老龄化
专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新的《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也是企业的“心头忧”。
中集集团人力资源经理吴德跃对“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提出了强烈质疑:“凭什么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是否在企业继续劳动,而企业便没得选择必须养他?”其认为,企业的发展需要吐故纳新,国内外企业的经营模式无不是从自身效率出发的,如果新的劳动法实施必将带来企业老龄化的严重,无法得到良性循环,这其实是政府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福利责任转嫁到了企业身上,必将对企业乃至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谢振润律师表示,新的《劳动合同法》力推无固定期限合同,以达到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并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
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出现违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同样可以被辞退。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企业想象的那么可怕,企业无须对此惴惴不安。事实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劳动合同形式,这并不是我们的独创。
按新《劳动法合同》规定,如果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和旧劳动法是一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