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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观点
西门子未提供专项培训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类似的规定,在此前的法律中也有所涉及。
小彭的代理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张孟琦律师据此认为,只有在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职工提供脱产、半脱产培训时,方可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并且培训目标、内容、形式等均应为培训合同的必要条款。但是在本案中,西门子并没有为毕业生提供任何专项培训,只是提供了企业内部的入职培训。培训协议中,也没有关于培训的具体内容要求,只有一些概括的描述。
赔偿应按实际培训支出
在一份西门子提供作为证据的审计报告中,每年15万余元的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间中国区域内的差旅费、住宿费、公司办公网络资源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办公室租金、日常办公易耗品费用、团队活动杂费、应用软件费用、办公设备折旧费、订制培训课程费等。
张孟琦律师认为,这些都是西门子日常经营所需的各项开支,应当是西门子作为用人单位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而不能成为索赔的依据。“西门子打着培训的幌子,事实上雇用劳动者为其工作,并以此作为盈利的手段,是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对此,劳动法专家董保华也认为,把办公室租金、设备折旧等费用计入培训费中有不妥之处。“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西门子是否提供了培训?如果没有培训,西门子当然无权主张服务期,更不能索赔;如果有培训,那么就要考察真正的培训费用有多少,如果实际花费很少,却主张较高的赔偿,这也是不公平的。”律师和专家的观点得到了培训生的一致响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