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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被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些被药厂称之为合同到期的职工介绍,她们根本不是药厂所说的是劳务派遣公司代招的劳务人员,而是经过妇联、工会介绍及药厂招聘和药厂职工介绍陆续到药厂上班的,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合同都是在车间工作时签订的。每次只让我们签名按手印,不让我们看合同内容。1996年入厂的合同期限是一年,劳动合同的甲方是药厂,1997年改为半年一签,合同甲方是药厂,在近两年又改为3个月一签。3个月的合同的甲方却变成了哈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劳务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这是我们被裁员后市劳动局告诉我们的。
每次签劳动合同时,都是签两份,签完后工厂就全部拿走了,从来没有给过我们劳动合同,有的职工当时签合同时写错了,就得自己再花钱买一份,每份合同收6元、4.3元、3元。“
高乐、宛春荣、张伟等职工讲述了合同的签订情况。
当本刊记者拿着劳服公司为甲方的《劳动合同书》找到哈市劳动局信访仲裁处副处长严锦学时,他非常吃惊地问:“你怎么拿到这个合同的?”
11月3日,药厂口头通知这些职工回家不用上班,“11月8日下午,车间书记和段长到我家,劝我别再领头,老往前跑对我没什么好处。”在药厂工作了9年半的王坚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在我家呆了一下午”。
这些职工几乎都经历了类似的被入厂介绍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
1997年10月6日到药厂上班的谷立秋,因为怀孕休产假,被药厂人力资源部一位副部长告知“属于自动放弃工作”。谷立秋据理力争,说自己是因为怀孕请假,等生完孩子再上班。“我从没有说过自动离职,也从没有签过任何离职、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字,我珍惜、热爱这份工作。”2007年12月10日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谷立秋已经怀孕6个半月了。
“哪条法律规定我休产假属于自动离职?”谷立秋抚摸着隆起的肚子,一脸的困惑。2008年1月2日,谷立秋告诉本刊记者,“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邱萍1997年10月6日到药厂上班,2006年6月12日休产假。10月16日生孩子,12月14日上班。“这次我们被裁员时,药厂说我的工龄从2006年12月14日算,以前9年多的工龄‘归零’了”。本刊记者将谷立秋、邱萍的情况反映给严锦学副处长后,严锦学对她俩说已经和药厂沟通,但到2008年1月2日,“我们的问题还未实质解决”,谷立秋和邱萍告诉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