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权职工接到恐吓电话
11月3日,药厂通知这些职工不用再来上班了。
11月9日,药厂给职工的答复是: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自由人补缴);给一个月的工资。
11月16日,药厂第二次答复是:补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按自由人补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2001年10月6日以前入厂的职工每年给一个月的生活费。
这些职工还是不同意这个答复,“并且没有书面答复”,认为“药厂如此裁员严重违法”。
11月21日,药厂给了这些职工一张纸,纸上打印的题目是《药厂关于解决合同到期临时用工上访诉求问题的程序》,内容是“2007年11月19日开始办理退还抵押金及利息事宜”、“本周内开始按规定办理养老和失业保险”、“2007年11月底之前发放因未提前通知而给予的一个月工资600元”等。
这张纸上既没有注明日期,也没有加盖公章,“根本不是书面答复,是应付我们”。
11月29日、30日,药厂以发放未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而给予一个月工资600元为由,将这些职工叫到药厂以外不同地点的旅店签字领钱,“到了那儿后,药厂却说必须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之后才能领600元钱。签字后,我们才看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早就印好的日期是11月3日,而不是我们签字的日期11月29日或30日”。
这份《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这样写道:“你与单位于2007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于2007年10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特此通知。通知方(药厂人力资源部公章及赵欣之印)。2007年11月3日。”
在药厂所说的合同到期的这798名职工中,本刊记者知道的有87人于11月29日向哈市劳动局仲裁处递交了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这87人中,在药厂工作10年以上的有79人、工作8年以上的2人、工作4年以上的5人,其中没有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的王坚、张洪燕、宛春荣、张艳萍等27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续订劳动合同、回厂上班、补办各种保险手续,其余张伟等60人要求补缴各种保险费用、给予经济补偿。
12月13日,王坚等职工再次向哈市劳动局仲裁处递交了请求续订劳动合同、回厂上班的仲裁申请书。
12月14日晚5点41分,王坚在家里接到一个电话,“他自称是南岗公安分局的,我问他姓什么,他不说,他只是警告我说你再带头闹事就抓你,我说我是按照法律程序到劳动部门要求仲裁有什么错,我也没犯法,他说反正你再闹事就知道厉害了,我说你这不是在恐吓我吗?然后他把电话挂断了。”
王坚随后打110报警,和丈夫一起到了住所地巴山派出所,一位民警核实后,“说给我打那个电话的是保健路派出所一个民警”。
“我依法维权,何错之有?”王坚依然为自己和姐妹们反映诉求,主张权利,请求哈市劳动局仲裁处在收到仲裁申请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不予受理,我们好行使诉讼权利”。
王坚等人曾和南岗区劳动局联系过,被告知其争议管辖归市局。记者和南岗区劳动局核实时也被告知:凡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仲裁,都归市劳动局管辖,区里没有管辖权。
但是,哈市劳动局仲裁处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到法院诉讼的前置条件,如果仲裁机构不给我们任何书面决定,我们岂不是没有了任何法律救济途径?”王坚困惑了,“我们觉得,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左右事态的依法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