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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之外的种不正当竞争新形式 (配文)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 吴景明
竞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运转的保障。但竞争的残酷性必然会带来它的副产品——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不仅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且会增加市场交易障碍,提高交易成本,减少市场合格产品的供求,造成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和损失,同时还会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最终将阻碍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生效15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育的日益完善,各种新的社会现象不断出现,不正当竞争在传统形式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同时,花样翻新的手段又不断涌现。同传统的不正当竞争形式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假冒仿冒注册商标等相比较,这些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隐蔽性更强、规避打击的能力更高、对经济运行机制的侵蚀更严重、破坏力也更突出。正因如此,新时期新形势下,对新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要有新的认识,必须认识到其复杂性和危害性,并通过制定新政策新措施,甚至修改和完善法律来遏制其恶性发展的趋势,否则将不断出现蚂蚁吞大象的悲剧,最终将会削弱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浙江鑫福药业事件,就是因为该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被窃取而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维生素B5定价主导权的优势几近被彻底颠覆的境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