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几年,从法院的判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案件来看,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仍然以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商业秘密居多,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4种限制竞争和7种不正当竞争之外,又出现了一些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为其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新形式,或者虽属传统形式但做得更巧妙。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利用消费者,制造投诉事件。由经营者组织煽动、资助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收买不良之徒制造虚假的投诉事件,针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大造声势并不断使其在空间上扩大化、在时间上持久化,并使事件激烈升级,以给竞争对手以致命打击。这类行为在同行业竞争中最为多见,竞争对手一方通过各种渠道寻找蛛丝马迹,一发现有消费者购买竞争对手商品或接受竞争对手服务不满意或该商品有瑕疵而投诉的,或者利用一些人处于不良目的或对竞争对手的不满情绪,暗中进行煽动,借题发挥,小题大做,或者以利益诱导,资助消费者在投诉索赔过程中漫天要价,扩大投诉范围,如向媒体、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或投诉,即名为投诉实为借机宣扬,以此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
这类行为的突出特点是:(一)行为隐蔽性强,行为人通常是通过暗中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升级,仅用少量投入便让竞争对手焦头烂额,名声狼藉,进而达到行为目的;(二)行为具有表面真实性,也就是此类行为中的消费者及所获瑕疵商品是事实,能起到“现身说法”的效果,很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或者借助私人关系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寻求检验鉴定部门制造虚假检验鉴定报告或结论,使对手的产品缺陷“铁证如山”,增加其行为的说服力;(三)现行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禁止性规定,事情不达到犯罪的地步职能部门难以处理,受害者也无法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这类行为危害极大,轻则会使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为所下降,重则可能使一个优秀企业濒临倒闭或者破产,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利用媒体,制造不实宣传。由经营者出资,拉拢不负责任的媒体出面,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所谓危害长期做不实的“追踪报道”,利用“谎言说过一百遍即为真理”的效应使事件在社会上不断发酵,让对手不死也得脱层皮。这类行为利用媒体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以借刀杀人。
其行为特点是:(一)影响面广;现在的媒体都相互连接,追求轰动效应是媒体的天性,特别是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和职业操守欠缺的记者,为了某种不良目的对此类事件不经调查核实或明知虚假而公开报道或转载,一方面助纣为虐,另一方面扩大了对善良经营者损害的影响。(二)杀伤力大;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其行为可以使竞争对手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其经过长时间形成的商业信誉一夜之间蒸发殆尽,即使问题得到澄清,也已使竞争对手企业大伤元气,重新恢复信誉将付出巨大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