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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作为名谋取商业机密。对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以优惠条件为诱饵搞合作或共同开发新产品,醉翁之意不在酒,借此以利益引诱挖走对手的核心技术人员和项目关键负责人,釜底抽薪,使对手陷于瘫痪,有时自己无需巨额投入而获取技术和管理信息取得竞争优势。这类行为具有隐蔽的不正当性,表面上是人才的流通,实质上是不当竞争手段的一种。但危害也同样不可小视。
四、利用比较广告,贬低对手抬高自己。通过对自己和对手的同类产品的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以表明本单位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更优,打击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
这类行为有以下特点:(一)通过正当途径,打击贬低竞争对手,抬高自己,从而引诱接受本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人群,获取更大利润;(二)内容上真假兼有,有的也可能属实;(三)此类行为将导致各竞争对手间相互影射、攻击,盲目夸大其词。危害了善良诚信的社会风气,也使企业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广告费用以正视听,增加了经营成本,也易误导消费者。
五、制造所谓的权威专家,以访谈、咨询等方式作鼓动宣传。利用各种场合和媒体,以所谓的权威专家用晦涩难懂的语言和“最新科技实验结果”影射对手的产品存在巨大的潜在危害性,宣传自己产品的优越性,利用观众对新知识的渴求和对“专家”的信赖,误导蒙蔽消费者,在推销自己产品的同时诋毁对手的产品。
六、制造有利于自己的检查、评比活动。经营者出资,由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出面,举行所谓的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方企业(主要是资助单位)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多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国人”兵败“岳阳楼”事件(见文后注)就是典型的一例。
这类行为的特点为:(一)形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至少是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规定;上述抽检评审单位均有法律赋予的职权或权利,也算是分内工作,同时可以打出为消费者负责的旗号,无可指责,但实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且有官商勾结之嫌,是腐败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二)在消费者心目中,此评审结果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越是如此,对竞争对手的打击越大;(三)此类行为目前无法对号入座地找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其同样也具有破坏公平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良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