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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正当竞争形式越来越复杂化、技术化、智能化,实施者有的通过长期的预谋,有严密的计划,有组织有分工,有阶段性目标和最终目标。针对这些新情况,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打击手段可能会无的放矢,使不正当竞争游离于相关部门的视线之外而得不到遏制。
所以治标还需治本,核心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立法,使打击新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有法可依。之所以一些破坏力极大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能危害相当长时间,就是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不到相对应的类型,使执法部门难以行动。所以,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中,采用列举示例法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囊括新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再隐蔽的不正当竞争形式也难以遁形,以利于执法部门结合社会具体情况,对符合不正当竞争特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再者,必须加大惩罚力度和责任追究,使胆敢试法者倾家荡产而难以翻身,打击的同时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