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终止合同,将老员工工龄“归零”后续签或串通劳务派遣公司,把劳动用工“置换”为劳务用工的“歪招”没用了!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昨日透露,只要双方事实社保关系一直存在,该员工工龄就不得“归零”。
国企固定工可申请赔偿
昨日上午,省、市总工会,省、市普法办联合举办《劳动合同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咨询还未开始,现场已人头攒动,一位司法部门的专家刚刚入场,就被群众围在了中央。
“18岁进厂干活,干到40多岁不要我了,我该怎么办?”42岁的陈女士是广东梅山糖业总公司的老员工,有20多年工龄,今年11月中旬,她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终止合同,陈姐情绪激动地说,和她遭遇相同的工人共有57名,全部是公司的老员工,工龄最短的也有10多年。“公司不要老员工,就是怕签无限期合同。”和陈女士一同前来投诉的几位工友说,糖业公司是国有企业,但终止合同没有给一分钱补偿。
“单位也不要我们了!我得过优秀员工的奖励,就因为工龄太长所以被‘炒’!”几名来自东方宾馆的老员工迫不及待地说。
记者了解到,该宾馆在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共40多名员工,工龄最短的也超过了10年,其中不少人获得过“优秀员工”称号。一位姓刘的女士告诉记者,单位某领导曾当众“说我们没做错什么,但明年要实施新劳动法,只好让老员工走人”。
接待投诉的专家认为,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的终止行为并不违法,但赶在12月31日前终止和老员工的合同,显然有规避新法之嫌。他建议,国企老员工(1986年9月30日之前进入国企的固定工)可参照相关法律要求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经济补偿。
1986年后进国企可不补偿
在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工作了10多年的张先生12月31日也将失业。“有48个像我一样的员工,在厂里辛苦了10多年,说不要就不要了”。
张先生无奈地说,续签肯定没希望了,但不拿到一些补偿金,大家觉得太冤枉。“我们和有毒的化学物质接触了10多年,照说研究院也不能这么狠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