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被打的消息早已不算什么新闻,律师的人身安全已经成为律师执业中不可避免的风险。
对此,北京市律协律师维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吕良彪这样解释:“在崇尚君子不言利的文化氛围中,律师因其提供服务的有偿性而备受鄙视,社会评价相对不高,而律师作为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是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力量。这种角色定位决定了律师天然具有某种‘悲壮’色彩。”
未尽职造成当事人损失 律师面临巨额赔偿风险
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界:原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3名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法院认定嘉华律师所律师在受聘为河北三河燕化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因未能尽职把关识破与燕化公司合作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的骗局,对燕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而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原嘉华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起天价赔偿案创下了当时国内律师行业最高的赔偿数额,律师高风险特征显露无遗。
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于秀峰对记者说:“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需要高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如果马虎大意,敷衍了事,一旦造成受托客户的损失,则很可能要承担民事索赔的风险,甚至会招来牢狱之灾。”
北京森毫公寓假按揭骗贷案中两名律师的落马印证了此话。这起案件中的两名律师因未对申请人伪造的收入证明进行严格审查,就先后向银行出具了161份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中行北京分行根据这些意见书,先后向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亿余元。今年7月10日,这两名律师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推上被告席。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70%以上为个人合伙所,依法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句话说,一个金额较大的赔偿案,就有可能让律师赔得倾家荡产。
“个别律师业务能力不强和法律知识欠缺,办不了的案件硬着头皮去办,或者不认真调查分析案情,只在法庭上信口开河,讨好当事人,或者将当事人的重要证据丢失,忘记出庭,使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执行期等,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这都给律师自身带来执业风险。”湖南省郴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海军说。
制度缺陷造成角色困惑 刑辩律师面对刑责风险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和商人结合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食其力的‘个体户’,双重身份平衡得不好,在利益诱惑面前缺乏自律,就容易跌入‘钱眼’。”深圳一位资深律师对记者这样说道。
“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搞内幕交易的一个原因。”这位律师说起自己办案中的遭遇,显得很无奈。
“律师在司法体系中的弱势特征,更多地表现在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尤其是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郑剑民告诉记者。
“在刑事辩护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通常会被羁押,律师不能够直接与他们签协议。通常都是他们的亲属与律师签订委托书。由于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亲属甚至朋友,当他们向律师询问并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情况时,作为律师不好不说。可是,要说到什么程度?比如告诉他们哪几个证人证言是有利的,哪几个证人证言是不利的,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如果委托人找到那几个作不利证言的证人,加以威逼利诱等,使其不作证,那么律师就很可能承担法律风险。”
在记者采访中,还有不少律师把刑法第306条称作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该条文这样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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