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条规定比较模糊,特别是对‘引诱’一词的界定不清,很容易导致刑事辩护律师被扣上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罪名。”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名律师一致认为:“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律师和检察官总是处于对立状态,双方的关系很微妙,一旦发生冲突,律师就可能被检察机关以306条来抓辫子。”
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强向记者叙说了他的亲身经历:
我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涉案的一名证人主动找到我,提出原来关于受贿数额的供述错误,于是我找了另一名律师一起对这名证人做了调查笔录,在开庭时提交给法庭。然而,公诉机关却认为是律师指使证人改变证词。最终由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才不了了之。
虽然事隔几年,但李智强回忆起此事仍心有余悸:“在此以后,我只要是办理刑事案件遇到需要调查的情况,都事先与承办的司法人员联系,取得支持后,才去调查或者直接请求司法人员调查,这样才能有效回避律师取证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
一项统计数字表明,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有逾300名律师因为“306条”身陷囹圄。全国律师协会曾经对23宗律师涉及伪造罪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
建立风险转嫁机制 争取司法机关支持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可能面临巨额赔偿或者身陷囹圄的危险。究竟该怎样预防和规避这些风险呢?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志告诉记者:“深圳市律师协会已连续多年为全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投保律师职业责任险,一旦发生因律师失误或意外事件造成的赔偿事故,每个律师最高可获得人民币600万元的保险赔偿。”
为提高律师抵抗风险的能力,深圳市律师协会建立了培训制度,即由市律师协会对新入职律师上岗培训、对在职律师培训和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所内培训,培训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讲解如何防范执业过失引发的风险。
而要规避刑事诉讼辩护中律师的责任风险,则要重视律师的取证工作。黑龙江律师孟阳这样认为:“可以通过在公证机关派员在场情况下公证取证、申请侦查机关或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尽量避免在非庭审场合直接接触证人等方式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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