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以前,职业病防治法对“过劳”现象有所忽略,现在“过劳”现象凸显,应当引起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的重视,用制度手段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
山西省社科院谭克俭认为,避免“过劳”现象,有赖于整个社会保健系统的健全,有赖于社会法制体系的健全,有赖于尽早建立劳逸结合的工作指导理念。
劳动者应当抽出一定的时间,调整自身健康状态,积极寻找生活的乐趣和意义,感受爱情、友情和亲情。只有情感饱满的人生才会有活力,生活立体的人生才会有创造力、想像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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