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师日常管理条例
教师是教学科研的主体,教师的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直接关系到管理学院的发展,为了保证管理学院的教学、科研质量,提高管理学院的管理水平,使每一个教师在管理学院既过得心情舒畅,又能够发扬管理学院的团队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1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地为学生服务。
2课堂教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杜绝重大教学事故的发生。
3认真完成工作量,按学年计算,每周教学工作量不得低于学校的规定教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在可检索源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积极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种活动,如运动会、歌咏比赛及其他各种比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学院发展、有凝聚力的集体。
5准时参加系、院、校三级召开的会议及其他各种比赛,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必须事先请假,征得有关领导同志同意;旷会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的20%,累计旷会三次者,扣发全月奖金。
6严格教学管理,不得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请事假三天以内经系主任批准,七天以内经常务副院长批准,七天以上须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无故旷课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7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学院鼓励教师进修和提高,对于教师的进修和读学位等,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院不承担有关费用。
8教师离休、退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学术造诣较深、又愿意继续工作的教师,学院将实行返聘,鼓励老教师承担院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特别欢迎退休的老教师承担学院创收、对外办学方面的组织工作。
9为学院的发展(如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创收等)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学院将颁发1000元以上的奖励;对学院的发展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者,将视损失或影响的大小,报请学校分别给予罚款、记过、警告、留校察看乃至解聘的处罚。
10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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