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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的事情让解文武困惑起来。
2004年5月,海尔集团突然在市场上推出了同解文武发明专利相近的“智能防盗”型的手机。解文武此时才意识到,“海尔集团把我的发明专利改头换面,已经构成了侵权”。
2005年4月11日,海尔通信公司以“解文武的发明专利缺乏创造性”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解文武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无效。解文武说,海尔宁可支付高额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也不会向民间发明人支付少得可怜的专利使用费。
2006年6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突然作出了第8472号无效决定,宣布解文武的01802972.8号专利权无效。“决定”说,解文武的专利发明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等等。就是从这个“决定”发布的时刻起,手机市场上先后有20几个品牌的企业蜂拥而上,未经许可“抢”用解文武的发明专利,先期已经进行中的专利推广也被迫停止。解文武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愤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7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同案第三人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败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专利官”输了专利官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之时,或许出于对本案另一方巨大的社会能量的“习惯性”恐惧,民间发明人解文武竟然“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解文武案件却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民间发明人的广泛同情。
200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高行终字第399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败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解文武的发明专利文件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青岛海尔通信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对比文件逐条对照分析,验证了解文武发明专利的创新特点,以无可辩驳的事实确认,解文武的科技发明专利同先前的国内外技术相比,“……具备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有创造性”,一些技术特征,“……当然也具有创造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99号行政判决书明确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472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
目前,解文武一案还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思考,关注民间发明人的权益保护、鼓励民间创新发明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热点。更多的民间发明人通过对解文武一案的反思,纷纷提出了如何体现国家专利评审公平正义、如何在专利评审中依法保护民间发明专利权人权益、如何依法严格监督专利评审等一系列严肃的现实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跟踪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