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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创意”
看似商家精明“创意”的抢注行为,还在不断挑战着社会公共道德的底线。长春市民刘女士向记者反映,前不久,正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竟然问她“屈原到底是诗人还是农民”,起因就是他看到了“屈原猪饲料”的广告。“如今,许多小学生教材里的光辉人物形象都被商家歪曲丑化了,他们最终坑害的,只能是正在受教育的孩子们。”她说。
武汉大学法理学教授徐亚文称,就目前而言,用名人注册商标是法律所没有禁止的。法律要禁止也很困难,从定义上讲,何为“名人”?它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同,可大可小,缺乏客观鉴别标准。其次,姓名权是人身权,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不能独立、抽象存在,例如在中国叫“姚明”的人绝不止一个人,而“姚明”必须与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物相联系,才有名人与非名人的区别;商标权则属于财产权,具有可流转、可独立存在的特性。
“就社会道德层面来看,商标注册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恶意注册公众形象商标的行为如果没有与特定人物的身体形象存在‘链接点’,仅凭名称与名字相同就认定名誉侵权难免有自我‘对号入座’的嫌疑,从法律角度认定起来十分困难。”徐亚文说。
从目前来讲,商标抢注者大致有两种:其一是纯粹为获利,其二是抢注者为了阻止对手企业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规避方法。商标恶意抢注正在成为一些跨国公司屡试屡爽的商战手段,他们在竞争对手进入一个市场前先下手,抢注对手的商标,以此将对手挡在市场之外。
在国外掀起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狂潮的同时,我国企业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软肋凸显出来。从客观规律上讲,大多数企业都是在创出一个知名品牌后,才会想到去注册商标,很少会在创品牌之初先注册商标。在企业打响知名度后发现品牌被抢注时,除非能证明对方是恶意抢注,才能按相关程序予以撤销,而这种举证往往很困难——这恰恰为许多人“冒天下之大不韪”恶意抢注公共形象提供了可乘之机。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认为,造成这种商标“恶搞”现象的原因,首先是我国目前关于商标注册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虽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第八项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涉及“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其他不良影响”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些人借此钻了法律概念抽象的漏洞。
“其次,商标注册的相关管理机构和具体操作机构在对注册商标进行初审时出现疏忽,没有考虑到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社会影响。”李君说,类似于拿姚明这种在世界上有很大影响力的公众形象做卫生巾商标,肯定会引起很大的负面社会效应和公众反感情绪。有关部门在初审中如果否决了,就不至于造成如此泛滥的抢注炒作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