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3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该意见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另外,为方便创业,政府还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同时,政府将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下一篇:国家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等人员创业 “国家将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向本报记者透露。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创业办事难、新办企业融资难、中小企业生存难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1个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查看详情] |